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相信报考注会的宝宝们都陷入了疯狂的复习之中,今天直达100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有哪些重要考点?”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赶快来下载复习吧!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总结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1:合同的相对性

【内容导航】合同的相对性

【所属章节】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

【解释】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3)建筑工程合同(分包)


《经济法》知识点2:要约与承诺

【内容导航】合同的订立

【所属章节】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考点1: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2: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经济法》知识点3:合同的生效

  【内容导航】合同的生效

  【所属章节】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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